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团章》、团中央《关于团费缴纳和管理使用规定》及共青团项城市委会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共青团员按照规定交纳团费不仅是为了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 团费的收缴
第三条 团费收缴时间及办法
团员必须在每月向所在的团支部缴纳团费一次;团支部应在每月向所在校团委缴纳团费一次;各团支部以班级为单位在每年3月、10月各向校团委缴纳一次;分别交纳当年三月至八月、九月至次年二月的团费;各团支部应按时做好团费的收缴,不得托缴或预缴。
第四条 团员缴纳团费的标准
1、凡具备我校正式学籍的注册共青团员,每月缴纳团费0.2元(每学期1.2元)。
2、团员除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由我校团委上缴至共青团项城市委,再由共青团项城市委转缴至团中央。
3、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时交纳时,经团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4、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其团员证不再予以注册。
第五条 各级团组织上交和留用团费的比例
1、各团支部必须严格遵守团费上交比例。
(1)各团支部应将本支部团员交纳的团费的100℅上交校团委,不得擅自留用。
(2)校团委按照《团中央关于团员、团员证、团费的相关规定》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本校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50%,直接存入团市委团费独立帐户。
2、各团支部要在上交团费的同时,向校团委写出团费收缴单,注明团费收缴的金额、人数、时间和上交率,校团委将按照团费收缴单依次对各单位的团费收缴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章 团费的管理
第六条 各团支部应设专人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七条 各团支部要建立健全团费收支帐簿,整理好团费收缴收据,做到手续健全、账目清晰,并应定期向团员大会(团的代表大会)公布团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校团委每年至少对各基层团组织团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团费的使用
第九条 严格管理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学校活动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团员有益的事业上。以下所需的费用可以从团费中列支:
(1)培训团员、团干部费用;
(2)团员、团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以及订阅团员读物、报纸、杂志费用;
(3)表彰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活动费用;
(4)组织大型校园文化活动所需费用;
(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第十条 团费开支要注意节约,合理使用,防止超支,反对浪费。
第十一条 团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团费,不能滥用团费。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支付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待遇等。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对不合理的团费开支,团费管理人员要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反映。对于违反使用规定,贪污、浪费或任意挪用团费的单位和个人,除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问题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尤其是基层团支部要加强团费的收缴管理工作。要严格按有关制度规定办事,对于工作疏忽给团员、团组织带来不良影响的团干部要追究责任,问题严重者,给予团内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和修改工作由校团委负责,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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