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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豫办﹝2010﹞3号文件规定属于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制度。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实现我校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完善岗位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岗位设置是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经核准的中专教师岗位设置方案是我校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人员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二)空缺岗位是补充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等级变动(晋升)的前提条件。采取公开招聘、人员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和职称申报(中专教师系列)、工勤技能考核、岗位等级变动等,都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
(三)竞聘上岗是选拔聘用的主要方式。今后,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任职要求,依据专业任职年限、任现职年限和工作量,对竞聘人员进行量化积分,择优(积分高者)聘用,通过竞聘上岗,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逐步实现人员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
(四)专业任职年限、任现职年限和工作量的量化。专业任职年限(指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时间,不等于工龄)和任现职年限(一般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二年度聘任之日算起)每满一年分别计1分。工作量,教学人员按近三年周均课时(含自习、监考等)来核算计分,每一节计1分;教辅人员计7分,校长(书记)另加10分,副校长另加8分,正主任和专业部主任各另加5分,副主任另加4分,教研组长另加3分;班主任另加3分。
(五)取得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任职资格人员的岗位聘用。对已取得中专教师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任职资格的人员,严格按照空缺岗位的条件和竞聘上岗规定的要求进行岗位聘用。对已取得非中专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要积极创造条件转评为中专教师系列。
(六)岗位设置管理中,领导人员(科级)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开招聘首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岗位等级。试用期满后,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确定所聘岗位等级;岗位任职时间从聘用认定之日起计算。
(八)在职工作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中专毕业生学历后,其岗位等级低于规定的相应学历岗位等级的,在相应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可按相应学历的岗位等级确定。
(九)公开招聘和通过人员流动方式进入到我校的在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进入我校的人员,依本人中专教师任职资格和对应的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空缺岗位要求的任职条件进行聘用后,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
(十)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等级。军转干部首次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按实际聘用的职务确定岗位等级;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按本人任职资格及年限等条件确定岗位等级。
(十一)退伍士兵、退役运动员的岗位等级。退伍士兵、退役运动员的岗位等级,原则上按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及岗位任职条件,根据本人工作年限、退役等级、任职资格等条件确定岗位等级。
(十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岗位设置。根据发展需要,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紧缺专业或岗位急需的特殊人才,以及使用人才编制引进的人才无相应空缺岗位的,按豫办【2010】3号文件的规定和程序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十三)海外留学人员的岗位聘用。按照豫人社留学〔2011〕12号和豫人社〔2010〕99号文件规定执行。招聘结束后,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直接办理岗位聘用认定、工资等相关手续。
(十四)聘用合同的签订。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单位与工作人员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不予办理岗位聘用认定手续。
(十五)受处分人员的岗位等级确定。受处分人员按照2012年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令)中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岗位等级。
(十六)脱岗或长期请假,不能参加岗位竟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参加岗位竟聘;接受过学校及以上有关部门纪律处分的,不参加岗位竟聘;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保持原工作岗位不变。
201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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