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周口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周口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周口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保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豫人职[2003]22号)和《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豫人社职称〔2011〕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有利于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有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坚持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聘任工作要在主管部门和政府人社(职改)部门的指导下,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办法进行。聘任工作要保证应聘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县以上政府人社(职改)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专门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最高职务等级控制和定期审核制度。事业单位要依照《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豫人社职称〔2011〕20号)的规定和要求,申报审核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经政府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备案后,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本依据。事业单位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内,从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中,按照有关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应根据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任务区分主系列和辅系列。正高级职务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置正高级职务。根据工作任务确需设置正高级职务的,应严格控制,并报省人社(职改)部门核准。辅系列的职务层级设置原则上应低于主系列的职务层级。
第九条 事业单位要在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的基础上,结合单位特点,制定本单位各类别、各等级、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任条件合理。
第三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职务聘任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条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备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通过评审、考试、考核认定等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执业)资格;
(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
(七)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并取得《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考试合格(符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免试条件人员,以及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要求人员除外);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聘任条件。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除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与各专业技术职务相适应的岗位聘用条件。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用人单位公布职位空缺、工作职责、聘任条件、聘任工作程序和聘任其他有关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三)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
(四)成立由行政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推荐委员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对应聘人员提出推荐意见;也可通过量化赋分的办法确定应聘人选;
(五)单位领导根据聘任推荐委员会的推荐结论,集体研究决定聘任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六)公示无异议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周口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登记表》一式3份,连同电子信息和备案所需材料,上报同级政府人社(职改)部门备案;
(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再办理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手续;
(八)用人单位向受聘人员颁发河南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变动工作岗位,或者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的,应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四条 现聘人员已超过规定的结构比例最高标准的,要严格控制新聘人员。可采取自然减员、多退少补、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现聘人员未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最高标准的,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以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及满足后续发展引进人才的需要。
第四章 签订聘约
第十五条 单位与受聘人员应以聘任合同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六条 聘任合同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单位与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也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课题、项目所需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接近离退休年龄人员的聘期,截止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限。
第十八条 聘任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确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任合同无效。
第二十条 聘任合同中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6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年度和任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失职、渎职的;
(五)在聘期内因岗位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的;
(六)违反工作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聘任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解除聘任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提前与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
(一)单位不履行合同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流动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在前述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但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提前解除聘任合同,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在合同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能提前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受聘人员违约,应按聘任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需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章 任期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可与事业单位组织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任期考核按签订的聘任合同的任期进行。年度和任期的考核结果均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第三十条 任期考核工作在同级政府人社(职改)部门指导下,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具体考核标准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同级人社(职改)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和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三十二条 任期考核为优秀等次者,可优先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为合格等次者,可正常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者,可申请续聘,但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为不合格等次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视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岗位。用人单位在对相关人员作出解聘、低聘等处理决定时,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
第三十三条 任期考核结果电子信息应报同级政府人社(职改)部门备案,作为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和聘任审核备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作出解聘、低聘处理决定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填写《周口市专业技术职务解聘(低聘)登记表》一式3份,连同电子信息上报同级政府人社(职改)部门备案,备案后再到人社有关部门办理岗位聘用备案及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手续。
第六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方面有下列权利和责任: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具体标准条件和实施办法;
(二)根据结构比例、岗位需要和聘任条件,按有关政策规定择优聘任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低聘、缓聘、解聘等事项;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权限。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人社(职改)部门是本级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列情况予以纠正,并按权限对责任者做出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签订聘任合同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二)不按政府人社(职改)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数聘任的,不予备案;
(三)不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核而办理聘任的,宣布其结果无效;
(四)其他违反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出现的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应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因聘任结果、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同级人社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依照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2006〕23号)相关规定办理,并向负责核准的政府人社(职改)部门上报电子信息。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周口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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