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精神,加快我省职业教育信息化进程,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信息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我厅研发了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为规范该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立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是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信息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和信息化程度的迫切需要,是实现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信息管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的必然选择,该系统今后将作为中等职业学校项目评审、教师核编、教师培训、教师职称评审、课题申报、兼职教师资助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系统的应用和推广,并抓紧时间做好系统的培训、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要明确责任,规范使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电子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实施目标管理,确保完成任务。第一阶段进行教师基本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由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完成(技工学校暂不采集、录入教师信息)。第二阶段进行教师全部信息的采集,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于9月25日前完成并审核产生教师编号(9月25日之前退休的教师不再录入个人信息)。第三阶段进行教师业务信息的采集,由教师本人自行录入以往业务成果,学校管理员于12月底完成已录入成果的确认、审核工作。各级管理员都要牢固树立数据质量意识,确保录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保障系统密码和教师信息数据的安全,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教师数据信息。
三、要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由省教育厅统筹规划,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教师信息的管理与维护,各中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教师信息的录入、管理与维护。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从管理机构、条件保障、人员配备、技术支持等方面着手,切实做到机构健全、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计算机等必要设备、网络的配备,满足系统运行的各项条件,加强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确保管理系统正常运转。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处于初步运行和使用阶段,希望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管理,如发现问题和更好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联 系 人:任 远(省教育厅职成教处)
汤晓乐(省职教教研室)
联系电话:0371-69691879(省教育厅职成教处)
0371-65900935(省职教教研室)
电子邮箱 :zjswgb@126.com
附件:1.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教师信息字段列表
2013年8月28日
附件1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电子信息管理
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信息电子化管理是提高职业教育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师资管理的有效途径。为保证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顺利运行,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上述学校和河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使用“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三条 “系统”内的“教师”是指在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任课的校内校外教师,包括校内在编专职教师、校内在编兼职教师、校内非在编专职教师、校内非在编兼职教师、校外来自企业的聘任教师、校外非企业的聘任教师等。
第四条 “系统”数据根据管理权限向特定人群开放。省教育厅对“系统”内的教师电子信息安全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管,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电子信息档案进行管理,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电子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电子信息档案进行管理,对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电子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电子信息档案进行管理。各中等职业学校对本校教师的电子信息档案进行采集、审核、管理,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为教师电子信息录入、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教师电子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制定专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教师信息真实、准确、可靠,切实保障系统密码和教师信息安全,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泄漏教师信息。
第六条 本“系统”所有的教师信息数据为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学、科研等业务档案的基本数据,记录教师的基本信息和业务成长档案。
第二章 系统基础信息管理
第七条 “系统”是基于B/S架构开发的全省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系统”采用协同工作的方式对教师电子信息进行采集,由学校管理员初始化教师个人信息,教师本人录入上传个人教学、科研业务成果信息,学校管理员根据教师提供的实物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审批后形成的教师档案信息。“系统”是基于不同的权限来实现不同的管理功能,权限分配依次为:领导查询、系统管理员、教师信息管理员、校内教师等不同工作角色。其中领导查询是独立于其它查询系统之外的查询系统,领导可以根据不同的查询权限查询不同范围内的所有数据。其他工作人员角色职责权限依次为:
(一)省级
1.省级系统管理员: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定期维护和更新升级;对学校基本信息进行管理;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电子信息数据负责,定时离线备份;对教师电子信息采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教师信息管理员:负责审核备案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电子信息,负责审核、修改信息;为领导提供必要的数据分析。
(二)市级
教师信息管理员:负责审核备案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电子信息,负责审核、修改信息;为领导提供必要的数据分析。
(三)县(市、区)级
教师信息管理员:负责审核备案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电子信息,负责审核、修改信息;为领导提供必要的数据分析。
(四)校级
1. 教师信息管理员:初始化教师个人信息,并审核产生教师编号(教师的登录帐号);录入并审核校外教师信息;审核教师提供的教学、科研等实物材料,报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审批后,在“系统”内提交教师的业务成果信息;为领导提供必要的数据分析。
2. 校内教师:根据学校教师信息管理员分配的帐号和密码,及时准确录入本人教学、科研等业务成果信息。
第三章 变更与修改
第八条 “系统”对教师电子信息实行档案化管理,信息审核后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原始信息采集错误需要修改,须持有学校正式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修改。
第九条 教师退休、调离教师岗位和其他减员(死亡、失踪、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等),由学校管理员在“系统”中做出相应教师信息状态变更,电子档案不再做任何变动。
第十条 学校增加教师,由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审批后,学校管理员在“系统”中初始化教师个人信息,审核产生教师编号,建立教师个人电子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教师在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调动,由调入学校管理员在“系统”中提出“调入”申请,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教师电子档案自动由原单位转入新单位,由“系统”自动产生新的教师编号。本县(市、区)内调动,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本市内调动,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市调动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调动由省教育厅审批。教师在调动过程中不改变其电子档案任何数据。
第四章 软、硬件和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系统”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系统”管理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具体的“系统”操作制度和程序,要配备“系统”运行必须的计算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备。
第十四条 河南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提供“系统”的服务器等硬件支持、软件开发和网络维护,提供“系统”的技术支持和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等系统安全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或修订。
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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