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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网页版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9-08-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国家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中央专项资金、学校自筹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统一管理、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六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由总务处根据示范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及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分资金来源编制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项目建设经费预算与年度预算

第七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中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对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专业教学实训条件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企合作,师资队伍建设,学校规范化管理。学校自筹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专业非中央财政支持专业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第九条  示范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重点建设专业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用:主要用于在重点专业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发生的费用。

(二)重点建设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建设费用:主要用于按照“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对重点建设专业进行教学研究、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应教材和教学课件等发生的费用,包括教材出版费、项目管理费、成果鉴定费、合作开发校外合作方劳务费、资料印刷费、差旅调研费、图书资料费、学术会议费、绩效考核奖励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等。

(三)重点建设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费用:主要用于重点建设专业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人才引进,以及从行业企业聘请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和专家所需的费用。包括教师培训进修费、学术交流差旅费、下企业锻炼费用、人才招聘费、图书资料费、引进人员安家费和购房补助、聘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的劳务费等。

(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费用:主要用于全校“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根据细化后的项目任务书执行

第十条 学校建设一般的支出项目,按照学校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特殊的支出项目,由总务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支出管理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规定的财务程序办理:

专项资金支出金额不论大小均需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报资金保障小组审核,经示范学校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凡使用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三条  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的支出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学校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决算工作要求,及时将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报财务决算,经审核后汇入学院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示范学校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审计小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示范学校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在项目建设计划期间内的年末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全程负责,定期向示范学校建设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示范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应对示范院校建设各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条  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各项开支,由市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十一条  所有与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有关的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示范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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