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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等专业学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时间:2019-08-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中央专项资金、学校自筹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项管理;分年实施,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类分项预算、年度收支平衡”和“项目单位根据建设内容及预算额度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论证审定、项目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的最高主管机构,负责研究议定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学校专项资金总体建设目标,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专项资金预算草案、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和审批专项资金决算。

第五条  学校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项目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负责。

第六条  学校总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按项目设置明细账分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报告。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的检查和监督,各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是学校财务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的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并严格按照教育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做到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八条  凡申请使用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都必须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建设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当年可实施的情况和分项预算额度,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使用申请,经调研论证并报示范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示范学校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控制数执行,一律不得超预算控制数使用资金;经批准确定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应在项目单位的相关子项目之间调整,并向示范学校建设办公室、总务处提出申请,在按规定程序审核签署意见并报示范学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项目

1.仪器设备及软件的论证、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

2.新建、改建、扩建校内实验实训基地所需要的基本材料、配套设施论证、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和搬迁等费用。

3.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4.实训项目开发、校内外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所需的费用。

5.实训制度、规程、环境建设发生的费用。

6.学生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发生的费用。

(二)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建设项目

1.与课程相关的调研、会议差旅费。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确需赴境外调研者,须经学校校长审批,报帐时须提供调研报告或会议总结。

2.购买课程建设需要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声像资料。

3.课程视频资料制作和网页制作费用。

4.课程考核与试题库开发相关费用。

5.编制教学参考资料与辅助资料所需费用。

6.添置必要的小型教学仪器、用品(没有达到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

7.课程建设所需支出的劳务费和外协费。

8.与企业合作开发课程的合作费。

9.其他与课程建设相关的费用。

(三)师资队伍建设项目

1.校内培养“高层次专业带头人”和“双师型骨干教师”的科研(技术开发)启动费(或资助费),参加学习费用(含学术性会议),培训费,差旅费,购置专业图书(软件),证书费,参加专业团体的会员费、会费等。

2.教师下企业实习的交通费、培训费,考试费,证书费等。

3.聘请企业兼职教师的课酬费,专家讲座费。

(四)办学模式及教育教学管理建设项目

1.组织体系建设发生的相关费用。

2.保障运行和反馈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3.外出调研、培训费用。

(五)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等项目

1.技术研发启动费。

2培训教师费用。

3.培养学生费用。

4培训资料费、讲课费等。

(六)项目管理费

1.主要用于示范学校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等。

2.经过学校认定可以在国家示范性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和报销审批程序按流程进行。

(一)项目经费报销(借款)审批流程:

经办人→归口部门负责→分管校领导→校长→财务处。

第十三条  示范学校建设一般的支出项目,按照学校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如有特殊的支出项目,由示范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总务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示范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支出管理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开支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

第十五条  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经营活动的支出,也不得用于与示范学校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总务处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决算工作要求,及时将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支出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建立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责任制,确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情节严重的,将对责任部门(项目)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责任部门(项目)在限期内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示范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财务、审计部门应对示范学校建设各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九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教育部、财政部和有关审计、检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结合学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共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示范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通过,自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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