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财务制度,便于学校经费的管理和正常使用,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进行报销。
二.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购置各类办公用品或其它物品时,应遵循以下财务程序:(1)部门负责人填写《购物申报单》,经校长审批, 安排专人进行购买;(2)所有购置物品,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经办人、保管人签字),(3)签字报销。经办人到学校财务科审核发票,由财务核实后交校长签字。
三.购物或出差学习需借现金时,要按规定写好借条说明用途,经校长审批,财务人员才能支付。事务完成后应于一周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四.差旅费报销标准规定如下:
(一)交通费
1.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要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2.出差人员乘坐公共汽车、火车、轮船,按交通部门规定的实际价格标准报销,不得超标准报销。
3.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4.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相关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单位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二)住宿费
1.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报销标准为县级每天不得超过100元,县级以上每天不得超过150元。)
2.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得以其它票据充抵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市内各县市区出差每人每天2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予报销伙食费。
3.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学校教职工脱产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本市区学习的,学习期间单位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本市区以外地方学习的,学习期间单位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单位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五、对报销票据的要求:
1、车票:
1)车票上出现单位盖章或盖章有效字样时,必须加盖出票单位印章方可报销。印章不清晰,视同无印章不予报销。
2)所贴车票必须与差旅费报销单上所填写的起止日期、出差路线一致。如果所附车票没有明确标明起止地点的,应自己写上。
3)对非同一次乘车却出现票号相连的票的现象,将不予报销。
2.发票:
1)必须是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正规发票,发票的户名必须写全称。
2)跨行业(住宿发票、餐饮发票、商业零售发票等)发票不可互相混用。
3)发票金额(无论大写、小写)填写有错误、描画或涂改的,只能由发票的出具单位重新开具,而不能自己在原发票上进行更正。如果发票记载的其他内容确实有误的,应当由发票的出具单位重新开具或进行更正,如果进行更正,开具单位还应当在更正处加盖该单位的印章。
4)收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据和非行政事业性收据。行政事业性收据可以作为报销凭据。
附:
1.学校购物流程
部门人员根据需要填写购物通知单――向校长提出申请――校长审批――财务借支――经办人办理事务
2.报销流程
经办人持报销单据到财务部门审核――主管副校长核实签字――校长签字――财务支付
原则上前款未清者不予办理新的借支。
半岛网页版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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