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推荐量化赋分办法
量化赋分的具体内容和赋分标准(总分200分)
(一)学历赋分(20分)
学历层次 | 分 值 | |
普通高等院校学历 | 工作后取得学历 | |
博士研究生 | 20 | 15 |
硕士学位研究生 | 15 | 12 |
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 | 12 | 10 |
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 | 10 | 8 |
本科毕业生 | 8 | 6 |
大专毕业生 | 6 | 4 |
中专毕业生 | 4 | 2 |
注:1、学历均以毕业证和学位证书为准,拥有多个学历者按最高学历计分。2、工作后取得的学历(工作后取得的普通高校博士生、研究生学历除外),依照省职改部门有关规定,未满两年或无学历认证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一律视为无效证件,量化赋分时不计分。3、学历赋分上限为20分,超出上限不再计分。
(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赋分(25分)
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指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时间,不等同于工龄),按周年计算,每满一年计1分,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计分。援疆、援藏、援外和在乡镇以下基层(含乡镇)参加过支医、支教、支农和驻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满一年另加1分。离开专业技术岗位转入其他岗位工作、离职参加培训或进修学习(单位统一选派外出培训、进修学习除外)及病休连续一年以上的不计入专业工作年限。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赋分上限为25分,超出上限不再计分。
(三)任现职工作年限赋分(25分)
任现职工作年限(参加职称评审和考试人员一般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第二年度聘任之日起算起;初聘人员从核准之日起算起),每满一年计1分,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计分。任现职年限赋分上限为25分,超出上限不再计分。
(四)任现职获得的荣誉称号和工作奖励赋分(30分)
级 别 | 分 值 |
国家级 | 30分 |
省(部)级 | 25分 |
市(厅)级 | 20分 |
市(厅)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级 | 15分 |
县(市区)主管部门或乡(镇)级 | 10分 |
注:1、荣誉称号和工作奖励主要指各级党委、政府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以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与人社部门联合进行的表彰奖励。2、同类业绩获得不同层次的荣誉称号和奖励,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3、上述表中分值为综合性工作表彰奖励分值,单项工作表彰奖励计分时依次递减2分。4、以集体名义获得的荣誉称号和奖励,不给个人计分。5、不是通过本单位正常程序申报推荐取得的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不计分。6、非党政部门、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和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和进行的表彰奖励,以及与本人从事专业无关联的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不计分。6、荣誉称号和工作奖励赋分上限为30分,超出上限不再计分。
(五)任现职发表和出版论文论著赋分(30分)
著 作 | 公开出版(ISBN) | 内部出版(准印证号) |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
30分 | 25分 | 20分 | 25分 | 20分 | 15分 | ||||||||||||
论 文 | 国家级 | 省 级 | 市 级 | 县 级 |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
20分 | 15分 | 10分 | 12分 | 10分 | 8分 | 10分 | 8分 | 6分 | 8分 | 6分 | 4分 |
注:1、上述表中分值为公开发表和出版论文论著分值。2、公开发表的论文和论著以原发表刊物为准,在不同刊物重复发表,按所发表的最高级刊物计分。3、交流论文须有主办单位出具的参与交流活动的书面证明,交流获奖论文须有论文原件、主办单位获奖文件原件或主办单位所属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否则视为无效论文,不计分。由非正规社会民间团体组织的交流活动,所交流论文和获奖论文一律不计分。交流论文计分时,参照公开发表论文计分,依次递减2分。4、论文和论著内容应与本人所从事专业一致,且只计算任现职期间的论文和论著。5、属多人合著(编)的著作,其主编、副主编、编委可分别视作第一、第二、第三作者计分。6、正式出版刊物的确定:具有国家正式出版版号(ISBN)的书籍;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刊物;具有省准出版号的内部出版物。冠以国家、省(部)、市(厅)、团体、院校等名称出版发行,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属于正式出版刊物,一律不予计分。7、刊物级别确定:国家级刊物主要包括中央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的行业学会、协会和全国性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术团体、国家重点院校等主办的刊物;省级刊物主要包括省委机关、省政府各厅局及其所属的行业学会、协会和省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术团体、省重点院校等主办的刊物;市级刊物主要包括市委机关、市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术团体、本科院校等主办的刊物;县级刊物主要包括县市区委机关、县市区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术团体、大专院校等主办的刊物。8、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计分时依次递增3分。9、论文和论著排名在第三作者以后,依次递减2分。10、不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论文论著一律不计分。11、论文和论著赋分上限为30分,超出上限不再计分。
(六)任现职获奖成果赋分(30分)
分值 级别等次 | 主研人员名次 | |||||
1 | 2 | 3 | 4 | 5 | ||
国家级 | 一等 | 30分 | 28分 | 26分 | 24分 | 22分 |
二等 | 26分 | 24分 | 22分 | 20分 | 20分 | |
三等 | 22分 | 20分 | 18分 | 16分 | 14分 | |
省(部)级 | 一等 | 25分 | 23分 | 21分 | 19分 | 17分 |
二等 | 21分 | 19分 | 17分 | 15分 | 13分 | |
三等 | 17分 | 15分 | 13分 | 11分 | 9分 | |
市(厅)级 | 一等 | 20分 | 18分 | 16分 | 14分 | 12分 |
二等 | 16分 | 14分 | 12分 | 10分 | 8分 | |
三等 | 12分 | 10分 | 8分 | 6分 | 4分 | |
市(厅)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级 | 一等 | 15分 | 13分 | 11分 | 9分 | 7分 |
二等 | 11分 | 9分 | 7分 | 5分 | 3分 | |
三等 | 7分 | 5分 | 3分 | 1分 | ||
县(市、区) 主管部门 | 一等 | 10分 | 8分 | 6分 | 4分 | 2分 |
二等 | 6分 | 4分 | 2分 | 1分 | ||
三等 | 2分 | 1分 | ||||
国家专利 | 发明专利 | 30分 | 25分 | 20分 | 15分 | 10分 |
实用新型 | 20分 | 15分 | 10分 | 8分 | 5分 |
注:1、获奖成果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部门授予并发证的科研成果奖励。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2、根据1999年颁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1999年后省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须由省辖市人民政府评选、颁布,加盖省辖市人民政府公章,凡没有正式奖励文件,以评委会名义发放的证书一律不予认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书不计分。3、各种奖励第五名以后获得者,计分时依次递减2分。4、获奖成果计分只计任现职以来的所获奖项,多项成果可累计计分,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最高奖计分。5、不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获奖成果不计分。6、不是通过单位正常程序申报推荐取得的获奖成果不计分。7、获奖成果赋分上限为30分,超出上限不再计分。
(七)工作绩效赋分(40分)
赋分项目 | 等级及标准 | 分值 |
职业道德 | 优秀(职业道德观念较强,能够模范遵守执行职业道德规范) | 10分 |
良好(职业道德观念较好,能够自觉遵守执行职业道德规范) | 8分 | |
一般(职业道德观念较弱,能够基本遵守执行职业道德规范) | 5分 | |
职业能力 | 优秀(职业能力较强,能够完全胜任工作) | 10分 |
良好(职业能力较好,能够较好胜任工作) | 8分 | |
一般(职业能力较弱,能够基本胜任工作) | 5分 | |
工作业绩 | 优秀(工作业绩突出,能够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 10分 |
良好(工作业绩较好,能够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 8分 | |
一般(工作业绩一般,能够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 5分 | |
工作表现
| 优秀(工作责任感较强,能够积极履行岗位职责) | 10分 |
良好(工作责任感较好,能够较好履行岗位职责) | 8分 | |
一般(工作责任感较弱,能够基本履行岗位职责) | 5分 |
注:1、各单位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依据申报人员工作绩效表现进行量化赋分。2、职业道德主要考评申报人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和执行情况,职业能力主要考评申报人业务能力和熟练水平,工作业绩主要考评申报人完成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工作表现主要考评申报人的工作责任感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3、工作绩效的量化赋分可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也可由本单位申报推荐工作委员会采取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采取民主测评方式进行量化赋分,可采取简单多数方式确定赋分等级。4、工作绩效赋分上限为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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