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家长学校档案工作,适应家长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档案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家长学校档案是指家长学校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现实查考使用价值和历史研究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家长学校档案建设是家长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家长学校管理水平的标志之一,必须加强家长学校档案工作管理、建设。
一、家长学校认真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时,要坚持先配后调,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二、家长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三、家长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含兼职人员)属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四、家长学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家长学校预算,为档案工作提供必需的设备。
五、家长学校陈设档案必须建立档案专用柜。
六、家长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归档制度,做到每项重要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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