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违规索机密,微信群发致泄密 案例故事/Case Story 2013年11月底,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多家网站刊登1份机密级国家秘密文件。 经查,11月中旬,某政府机关有关领导干部秘书牛某,在参加某涉密会议时,向文件保管人员邱某索要1份机密级会议材料。 邱某明知牛某不在知悉范围内,但考虑其为领导秘书,不好得罪他,便违规将会议材料交给对方。当晚,同事赵某给牛某发微信,打听会议信息。 牛某未经考虑,直接将会议材料拍照发送过去,被赵某转发微信群,造成泄密。 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牛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子赵某开除公职处分,给予邱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法规链接/Regulatory Link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点评/Reviews 一般来说,在私人交往中,秘书人员是旁人眼里的“香饽饽”,他们岗位特殊,知晓诸多内幕信息,少不了被人打探情况、套取消息。 如果此时置保密法律法规于不顾,口无遮拦、随意谈论,就会造成密从口出、覆水难收的后果。 本案中,牛某明知自己不在知悉范围,却堂而皇之向保管文件的邱某索要涉密会议材料。 他这种认为自己可以不遵守保密法纪的心态,本质上就是特权思想在保密管理领域的体现,如不予以足够重视,将严重影响保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一定要严守保密法纪,强化保密自觉,接受保密监管,把“紧箍咒”当成“护身符”,防止在保密上“栽跟头”而不自知。 转自:东师保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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